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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咨询

一、法规背景与实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已于2020217日审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同时废止。该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20263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表决通过,自2026815日起施行。法典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中明确: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在法律与部门规章双重约束下,新化学物质登记已成为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及供应链体系前必须履行的合规要求。

二、登记物质范围

l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

1一般新化学物质

2)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3)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4UVCB物质、金属间化合物以及聚合物;

5)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

l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实施新用途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化学物质

三、登记申请人与代理人

l  中国境内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

l  2)中国境内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l  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生产或贸易企业(需指定境内代理人)

l  医药、农药、化妆品等产品作为新化学物质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l  已列入《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方

当申请人是境外生产或贸易企业时,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作为代理人。

登记类型

四、登记类型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种类型。

登记类型

适用情形

年生产量/进口量

核心要求

常规登记

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

≥10

提交完整的理化、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高危害物质还需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简易登记

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

1~10

简化数据要求和评审流程,未发现同时具有PBT特性且未发现累积环境风险

备案

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或聚合物单体/反应体含量≤2%的聚合物及低关注聚合物

<1

材料完整齐全的存档备查,发送备案回执,无需发证即可开展活动

五、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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