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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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咨询一、法规背景与实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已于2020年2月17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同时废止。该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中明确:国家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在法律与部门规章双重约束下,新化学物质登记已成为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及供应链体系前必须履行的合规要求。 二、登记物质范围 l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 (1)一般新化学物质 (2)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3)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4)UVCB物质、金属间化合物以及聚合物; (5)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 l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实施新用途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化学物质 三、登记申请人与代理人 l 中国境内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 l (2)中国境内拟从事新化学物质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l 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生产或贸易企业(需指定境内代理人) l 医药、农药、化妆品等产品作为新化学物质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 l 已列入《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方 当申请人是境外生产或贸易企业时,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作为代理人。 登记类型 四、登记类型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种类型。
五、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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